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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10月1日起公务活动一律使用公务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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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7 15: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10月1日起,厦门公务支出消费采用公务卡进行结算,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公务开支情况将显示在银行对账单上。
厦门市财政局昨日表示,《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办法对公务卡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使用管理及财务结算等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公务卡分为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单位卡用于单位水电费、邮电费等委托代付项目支出,以及与个人卡的结算,不直接用于消费,不提取现金。
个人卡主要用于职工办理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以及办理原使用转账结算的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实行实名制。
厦门市财政局局长黄强说,过去,公务消费的特征之一就是“现金支付,先开支后报账”,在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财务报销环节中容易出现多开、虚开发票报销现象,甚至有未办公事却用发票报账的。
“公务卡结算制度的实施,则能让财政部门通过对银行卡的监控,达到监控公务消费,最终实现公务消费的透明化。”黄强称,办法实施后,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将一律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公务支出信息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监控。
据了解,公务开支使用公务卡结算后,申请用钱和报销的流程没变化。持卡人要进行公务消费时,仍按原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比如要买办公用品,要先拟定计划,找领导审批,再持卡消费,最后找财务报销。
报销流程与个人垫付现金程序一样,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只有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算公务消费;若财务部门认定不符合公务消费,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还款。
发表于 2007-10-19 20: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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