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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管理的通知【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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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16: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管理的通知
* Y% T- R& Y+ O  2013-03-06
4 Y8 \4 C: k3 w. B9 _  局相关处室、各分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q( |9 U7 A2 W7 E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及有关法律和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1 M8 _+ U0 H0 O3 Z/ q+ H/ ?: T. M6 w  一、严格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5 U/ _/ D: s8 N3 Z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 g$ @" k) j. v* M  二、规范国有土地租赁方式
# n4 c) Y1 U  s; Z, |1 a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需采用租赁方式使用的,必须以公开方式出租。储备用地临时租赁,必须严格按照厦门(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规划局《关于政府储备用地临时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厦国土房[2008]445号)及《关于加强政府储备土地租赁管理的补充意见》(厦国土房[2012]65号)规定执行。  U) `: F) s' |, V! m8 z6 J1 c
  三、明确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和年限
% T: K4 p2 [$ w) @1 ], A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基准地价修正价折算的年租金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出租底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修正价折算的年租金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O: j: ?8 @# U( t; C% Z
  四、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协助财政部门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
: ?; o! }8 j% [3 O  收取的土地租金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纳入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  F& _& N9 _! @- C# a6 x' \- s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S; ?! D: X0 s$ V, w) S
  2012年9月18日2 X7 K0 i& x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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