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送优惠劵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932|回复: 0

合议庭:黄俊英上诉为无理由 陈菊上诉为有理由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1-17 03: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雄市第四届市长选举官司一审判市长陈菊当选无效,选举无效驳回,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宣判,原审当选无效之诉废弃改判驳回,选举无效之诉则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都由原告黄俊英负担,全案定谳。判决结果,市长选举有效,陈菊当选也有效,市长任期因而不受影响。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判决书说,关于选举无效之诉部分,黄俊英所指高雄市选委会各投票所发放选票有重大瑕疵达4907张,多于两组候选人得票差额,足以影响选举结果。但经查验结果,办理选务违失且有影响选举结果票数仅为361票,尚少于这次选举当选人与落选人间的得票差数1171票,因此不足以影响选举结果。
    合议庭认为,高雄市选委会对陈菊阵营所召开走路工记者会处理并无违失,办理选举投票事务虽有若干违失之处,但其得认属重大明显瑕疵票数,尚不足以影响选举结果,提起选举无效之诉,声明判决市长选举无效,为无理由,原审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关于当选无效之诉部分,陈菊并无选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所规定的“当选票数不实,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情事,经两造于原审协商验票结果,陈菊领先黄俊英1171票,经从严认定高雄市选委会办理选务违失而应予列入影响选举结果票数顶多仅为361张,并不足以影响选举结果。
    再则,陈菊阵营大选前夕召开走路工事件记者会等行为,并不符合选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所规定的“当选人对于候选人、有投票权人,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要件。
    陈菊阵营走路工记者会逾禁制时间竞选活动,虽属非法方法,但不与强暴、胁迫类似,因此并非上述法条所称“其他非法之方法”,加上选罢法修正后,仍未将同法第九十二条中抹黑、诽谤的竞选行为增列为得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事由,因此黄俊英主张“其他非法之方法”是指一切法律所不容许的不正当方法,失之过宽,尚难采取。
    选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所指“其他非法之方法”是指与强暴、胁迫相类似的不法方法,该方法在客观上足以妨害候选人竞选、有投票权人自由行使投票权者而言。陈菊及其竞选团队召开走路工记者会自非属该条所称的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行为,自不该视为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所规定得提起当选无效诉讼的要件。
    遭抹黑及诽谤被害人自可循刑事诉讼程序,对加害人进行诉追或依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损害赔偿以谋救济,现行法律机制,对抹黑、诽谤的选风并非无遏止之道。
    在立法者尚未将抹黑、诽谤的竞选行为,明文列为当选无效的事由前,法官自不宜贸然将选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其他非法之方法”予以扩张解释,认为抹黑、诽谤其他候选人行为,都属该条款所称的“其他非法之方法”,而作为裁判依据。?
    陈菊阵营召开记者会等行为,也不符合选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三款中修正前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要件。
    综上所述,陈菊及其竞选团队行为,并不合乎选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得提起当选无效之诉要件,黄俊英提起本件当选无效之诉,为无理由,原审判陈菊败诉,自有未当,陈菊就此部分上诉求予废弃改判,为有理由,自应将原判决此部分废弃改判,驳回黄俊英当选无效的一审之诉。
    合议庭认为,本案陈菊竞选团队因走路工事件召开记者会直指“黄俊英贿选抓到了!”等行为,有损黄俊英名誉以求取胜选之嫌,固有可议,但这种行为若社会舆情认为应列为当选无效事由,以端正选风,自应经由立法程序予以明文规范,方足为裁判上的依据,在立法者未将抹黑、诽谤行为明文列为当选无效事由前,法院尚难认定这些行为,足以成为提起当选无效的事由。
    合议庭又说,本案黄俊英上诉(关于选举无效之诉部分)为无理由,陈菊上诉(关于当选无效之诉部分)为有理由。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送优惠劵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