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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院现离奇判决 政府征收了门诊部场所 “管理费”还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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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7 14: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封致媒体公开信,将厦门一系列有失公正的判决引入大众视线,见者难免感叹:世上还有这样不

劳而获的好事?交“份子钱”的原来不止是出租车司机?

  事情大概是这样:二人合作经营一家门诊部,其中一名合作者自开业时起就未依约履行为门诊部提

供技术支持等义务,却仍然从另一名合作者处获取医疗管理费。这暂且不论,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在

该门诊部因经营场所被政府征收停业后,前述“不管事”的合作者还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门诊部停业期

间的医疗管理费,居然获得法院支持!

  让我们从以下公开信的内容,了解一下事情的具体经过:

  致媒体公开信

  各路媒体:

  不依约管事却可以拿医疗管理费,难道不劳可以收获?经营体都不存在了,还能以合作者的身份、以

管理费的名义分配经营收入?这种奇事我居然遇到了,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请求法院居然支持了!请听

我细细道来:

  朱艳春是个医生,2002年,朱艳春向我声称,她之前购买了一个诊所,我们可以合作将这个诊所扩

大成大门诊部联合经营。于是,我与朱艳春在2002年3月12日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之一》,约

定双方的目的是“开拓医疗市场、搞好横向联营”,双方将原来的诊所扩大成大门诊部,由我负责提供

医疗用房、引进医技人员和投入资金与设备、日常经营,由朱艳春负责门诊部的证照等手续的办理、提

供技术投入、协助调解医疗纠纷、采购药物等,为此,我需向朱艳春补偿其之前购买诊所的投资,并且

,我要在无法开展经营的两个月装修期后,每月向朱艳春支付医疗管理费作为给朱艳春的经营收入分配

。双方还在协议中特别约定,遇有政策性改变或因不可抗力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应无条件终止协议。

  之后,朱艳春办理了新门诊部的证照,而我在明知其之前收购诊所的费用仅有两万多元的情况下,

为恪守协议和以后的友好合作,仍然向其支付了8万元的投资补偿。但没有想到的是,朱艳春在办理完毕

证照手续后,就不再到门诊部从事任何工作,原先合同约定的技术投入(如提供医疗技术咨询、医疗技术

指导等)等义务朱艳春一概没有履行。试问岂有不依约管事,就坐收医疗管理费的道理?而且医疗管理费

还逐年增加!但是我本着宁愿自己吃点小亏,也要友好合作的精神,仍然向其支付医疗管理费。

  2009年后,我退出门诊经营,由他人接手,朱艳春当时也同意合作终止。没想到朱艳春居然在2012

年8月起诉要求我继续支付医疗管理费,而法院居然支持了她的请求,虽然我认为我已经退出了门诊部经

营,且朱艳春没有依约履行义务,法院判决错误,原本可以为此提起再审,但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我

还是将管理费支付给她了。只是没想到,朱艳春认为有利可图,拿钱轻而易举,此后每年都来起诉我一

次。

  2013年12月12日,政府为了地铁项目公告征收了前述门诊部的经营场所厦门市湖滨中路86号,导致

前述门诊部无法继续经营。2014年4月28日,我向朱艳春发出告知函,明确双方合作早已终止,且该门诊

部也因政府的拆迁行为于2013年12月实际停止经营。这份告知函实际已经表明,就算朱艳春不承认2005

年双方已经终止合作,那么双方协议约定的联营在政府拆迁后也实际已经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了,政府的

拆迁行为我无法抗拒,不受我主观意志所左右,依照协议约定,我在此时完全有权利主张终止合同。

2014年8月3日,门诊部因无法继续经营遣散了员工,也正式向卫生局申请停业,卫生局也批准了,医疗

许可证也在2016年注销掉了。2014年时,朱艳春对我提起的第三次诉讼还在进行过程中,我也申请法官

查清了门诊部所在土地被政府征收的事实。但是没想到,法官认为我可以另行选址,依然判决我要向朱

艳春支付管理费!这背后让人浮想联翩的司法公正行为!

  法院判决我有以下质疑:

  1、且不论门诊部已不归我经营,即便假设还是我在经营该门诊部,在不违背经营盈利这一目的的情

况下,另选经营地址是想做到就可以做到的吗?选址直接影响门诊部的经营,在没有合适的地址的情况下

,甚至一开始都不会打算经营门诊部,为了盈利,谁也不会随便选一个地址就开始经营,好的地址可遇

不可求,在租金特别高的厦门,选一个合适的经营地址更是难上加难,更何况,选址需要卫生部门的审

核。因此,在原有的门诊部地址被政府征收后,无法选定新的经营地址对门诊部而言是客观存在的难以

解决的问题,试问如果有其他的好的经营地址,预计门诊部在该地址经营可以盈利,谁愿意放着钱不赚

而遣散员工?如果认为我可以在找到新的经营场所后再搬离,那这个时间需要多久谁能确定?难道说门诊

部当时配合政府工作,不做钉子户也有错吗?

  2、每一处地址都独一无二,失去原有的经营地址,原来预计的收益、经营条件等全都会随之失去,

可以说原有的协议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也无法通过另行选址补救,而这是我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的政

府行为导致,难道还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可以终止协议的情况吗?法院判决我继续支付管理费,不支持协议

的终止,无疑是让我在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冒着亏损的风险强行经营,这对我难道是公平的吗?

  3、既然名为“医疗管理费”,即应以朱艳春依约履行一定义务为基础,否则何谈“管理”?朱艳春

没有依约履行提供技术投入、协助调解医疗纠纷、采购药物等,也没有参与门诊部任何工作,更未支出

投资,难道有权空手套白狼、凭空获取“医疗管理费”?

  4、医疗管理费在我与朱艳春的协议中,约定在分配方案部分,可见医疗管理费以门诊部实际经营为

基础,然而,门诊部已经在2013年12月底因政府拆迁被迫停止经营,何谈医疗管理,更何谈医疗管理费?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况且,政府拆迁我根本无法抗拒,对此我无法预见也没有任何过错,凭什么无法经

营期间的不利后果要我一人承担?我每天一睁眼,什么也没做,就要给朱艳春一笔钱,这不叫“医疗管理

费”,这叫“份子钱”!

  虽然我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但是我是一个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人,法院判决多少,我就付给朱

艳春多少,门诊部约定的投资款才100万,我至今先后已经给了朱艳春超过150万元!我个人利益损失事小

,但是,法院不公正的判决可能助长社会不劳而获的歪风邪气,打击实业者的经营热情,因此,我将依

法对前述案件提起再审,也希望各路媒体关注此案,通过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弘扬社会公平正义。

  詹国太

  2017年6月28日[url]http://yun.china.com.cn/2017-08/04/content_39070131.htm
[/url]

  经查证,厦门法院网刊登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http://www.xmcourt.gov.cn/ygsf/c ... t20160428_33701.htm)也显示,厦门法院在明知

该门诊部因厦门市政府轨道交通建设的原因被迫停业并遣散员工的情况下,还判决门诊部要继续支付停

业期间的管理费用给合作者。这一判决,实在有失公允。对此次事件,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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