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论坛 发表于 2017-12-15 02:28:22

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厦门成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

  近日,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厦门在试点城市之列。《方案》指出,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第一批在全国13个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这意味着,城市住房用地的供应,不再由国有土地垄断,将探索集体土地合法进入住房供应市场之路。
  开展首批试点工作的城市包括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试点的目标,是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方案》提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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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以租代售
  集体建设用地可建房,但建的是“租赁住房”,不得“以租代售”。《方案》指出,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项目用地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供应对象上,“以满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为主”,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也不得转租。
  保障承租人
  基本权利
  《方案》还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记者 袁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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